2011年底,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中颁布了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宣布从2012年5月起新的法规将取代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份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 以及73/44/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用实施。
新法规与原有各指令相比进行了以下重要修改:
新法规对纺织产品标签要求新增加了一项重要的特色规定: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这一新要求无需分别鉴定产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种来源等,而只需在标签上注明“含动物来源的非纺织材料”。
新法规对“其他纤维”含义进行了修改。新法规规定:“其他纤维”被限定为单组份含量不超过5%,各组分之和不超过15%。此前指令仅要求“其他纤维”含量小于10%,对“其他纤维”的总含量没有限制。另外,还规定未经允许使用的纤维名称,符合“其他纤维”规定要求的应归为其他纤维;含量超过5%的,按法规附录1第48条规定标注其材料。
新法规要求标注语言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此前指令规定,除非是产品出售地特别要求,否则不必做出说明。
新法规要求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此前指令对于标签粘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
新法规对标签准确度要求进行了明确说明。要求若制造商产地在欧盟地区或者进口商/经销商地点在欧盟地区,则他们有责任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旧指令曾提及这一条款。欧盟地区之外的制造商/出口商则没义务服从这项规定。
新的纤维名称法规将于2012年5月8日起正式生效。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此日期之后相关产品将退出市场交易或须符合最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