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对“区域退市”制度,起草部门和市人大财经委存在不同看法。
去年9月起,现行条例启动修订,征集意见稿沿用了区域退市制度。但在一审稿中,删除了这一制度,仅规定:某种食品的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且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应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
市食品办主任张志宽在做修订草案说明时坦言,具体尺度把握上有难度,过严有地方保护之嫌,松了又起不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巨鹏在做审议意见报告时提出,从2007年起,北京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措施,在防控食品风险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区域退市措施应继续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也就是说,条例修订不应删除区域退市制度,而且还应进一步补充完善。比如区域退市的后续措施,风险减轻或消失后,下架等临时控制措施如何解除等。
部分区域退市情况
2003年全市暂停销售山东昌邑的鸡肉产品。
2004年天津宝坻猪肉、蓟县牛肉被区域退市。
2004年全市暂停购进销售龙口粉丝。
2005年责令广东潮安所有果脯蜜饯退市。
2005年责令天津蓟县所有菌类罐头退出北京。
2006年清退“许昌”14家不合格腐竹企业所有产品。
2011年河南60种调味面制品因滥用防腐剂等被退市。
争议
合格产品可能受牵连?
在历次的区域退市中,最轰动、规模最大、社会影响最大的,当属2005年对广东潮安的果脯蜜饯的整体退市。
究竟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才会对某个地区的产品进行整体退市呢?
市食品办表示,主要是对区域性集中、且多次出现不合格的食品。潮安果脯当时就是因多次检测出不合格被公示下架,最多的被下架17次之多,甚至有当地著名品牌。
市食品办人士表示,此举主要是为敦促当地政府对这个行业的企业加强监管,提高产品质量。
除区域整体退市外,北京市食品办每次都会致函给产地政府,通报情况要求加强监管,食品办人士表示这样取得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当时广东潮安马上与北京方面取得联系沟通,提交详细整改方案,开展为期一个月“地毯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提高蜜饯果脯类的整体合格率。潮州市副市长紧急赴京,与工商商谈最终达成整改共识。不久潮安名优果脯优先“解封”。
不过,问题食品整体退市总是会引起连锁反应。如潮安果脯整体退市时,北京各大超市下架所有潮安果脯。重庆、成都等其他城市也效仿北京,500多家果脯企业遭受沉重打击,其中不乏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当时也承认,由于是整体区域性清退,所以不排除一些企业受影响。当然,一位从事食品监管人士告诉记者,退市也不是永久的,而是实行“适时恢复”政策,只要企业认真整改,改进工艺,经过复检合格达到上市要求,可再次进入北京。
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地沟油】
允许餐馆就地处理
对于地沟油的主要“原材料”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此前征集意见稿约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三大职责: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直接排放到污水管道;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和处置,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企业完成。
一审稿对部分职责有所调整。“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修改为“选择性条款”,餐馆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也可以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
【食品摊贩】
区县政府划定“聚集区”
由食品摊贩等从业者形成的马路市场该否存在?一审稿从立法层面对食品摊贩开禁,区县政府可划定临时区域、确定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一审稿还确定了监管措施,食品摊贩想要获得“聚集区”的经营权,入场做生意,须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留存姓名、经营品种、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监管措施还应强化,应从立法层面确定食品摊贩公示制度。此外,食品摊贩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食品作坊】
区县政府发布产品目录
“黑作坊”、“黑食品加工点”一直是北京食品监管的难题之一。一审稿提出“目录管理”思路。但对此,市人大财经委有不同意见。赵巨鹏说,财经委认为,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生产条件,如果授权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那么容易造成区县间标准不一、生产条件参差不齐。
因此,财经委建议,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和生产条件,应该“全市一盘棋”,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例如明确全市统一的食品作坊生产标准,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等。
【食品召回】
启动权由企业改为政府
现行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首次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此次对食品召回制度,一审稿做出重大调整。“召回”启动由食品生产企业,改为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只要发现“问题食品”,就应先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责令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经营者停止销售。
而且,一审稿强调,如果“问题食品”的召回原因,非因标签标志、说明书违规,那么“召回”只是“第一步”,监管部门还要继续监管被召回的产品,继续监督生产者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后续措施。
【违法处罚】
“食品犯罪终身禁入”被删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到,对未获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作坊和无固定场所商户,生产或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等行为,一审稿里均写明,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而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对比今年4月的食品安全条例征集意见稿发现,当时还专门提及了“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一点在此次的一审稿中已被删除。
在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显然,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比不得担任公司负责人更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