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出台新《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2012/12/26 16:44:17,浏览:1961

经宿迁市政府三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9月6日,宿迁市政府出台了新《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11号),原《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0]6号)废止。

新《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扩大被评对象的范围

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评对象仅限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本次修订把被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组织。

(二)增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为了鼓励入围现场评审、但没有最终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在本次修订中,增设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且不设有效期,仅在当年度表彰,不发奖金。

(三)变更市长质量奖的管理机构

因为该市于2011年12月通过质量兴市省级验收,启动质量强市活动,并已成立了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所以在修订中,把管理机构由原来的“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变更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对申报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1、把申报组织的最低运营时限由“3年以上”上调至“5年以上”;

2、不再把荣获“全国质量奖”或“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先进企业”作为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从去年开始,江苏省质量奖把获得市级质量奖列为申报条件,从而出现了互为前置的矛盾。

3、把对申报组织获得名牌方面的要求调整为“农业和制造业组织的主导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在有效期内),服务业组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在有效期内)”。原《管理办法》要求申报单位的主导产品连续2次被评为“江苏名牌”,而江苏名牌在申报时要求企业最低运营3年以上,有效期为3年,要求连续2次获评“江苏名牌”就无形中提高了市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最低运营时限的要求。同时,我市还没有省服务业名牌,为了降低服务业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门槛,在这次修订中,我们建议服务业组织获得市级名牌即可。

(六)对获奖组织的义务进行明确

在本次修订中,对获奖组织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就更好地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导激励作用,会上,市委副书记、市长蓝绍敏要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市广大企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质量管理的浓厚氛围;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获奖单位都是行业领先、全市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推动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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