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打假条例修订版下月开始实施
发布:2012/12/26 16:45:18,浏览:2083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审议。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据悉,该《条例》在今年11月开始实施。

该条款的设立,意味着商品经营者如果经销的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商家就跑不掉,将承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负责任”,免除责任需要向上家追溯,此举将倒逼商品溯源制度的建立。

对此,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比较强化行政监管模式,虽然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追究经销商和生产商责任,但实际发生消费维权时,责任很难明确,消费者不知道找谁,常常演变成经销商把责任推给生产者的状况。因此,他在审议中力推条例将商品经营者承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负责任”,加大消费者追究经销商售假的赔偿力度,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社会的监督员。经销商要避免质量责任,就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与生产商建立合同关系,对商品进行质量验收,真正实现对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的控制,才能使制假售假活动得到根本性遏制。

该《条例》修订的重点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强化诚信建设,三是重视社会监督。通过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打假工作向5个方面转变,即从单一行政部门打假向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转变;从单纯强调打击向打防并重、监管与整治并重转变;从单纯强调行政处罚向准入限制、失信惩戒、分级管理等综合治理转变;从主要进行日常查处向同时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域的专项查处转变;从主要监督企业守法经营向同时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履职转变。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制度建设上,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管制度,主要是建立跨地区、跨领域的协作机制,对重点、疑难案件实施联合执法;建立重点案件查处制度,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专项查处的通报和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将查办大案要案等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规定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在加强监管工作考核上,该《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增设了“监管工作考核”的有关内容,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严格履职。建立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政府开展绩效考核;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严格管理和监督。

据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制定于1999年,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打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广东省政府从去年开始着手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就上位法所规范的各类商品的查处措施和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加大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制假售假查处和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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