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质量立法
发布:2016/01/25 15:54:18,浏览:1485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将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由此将成为全国首个为质量立法的城市。

为提高立法质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了这部近万字的法规草案全文,向社会各方面征求立法意见。深圳市民可以在1022日前将对《条例》的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分为6章共90项条款,分别从经济质量、社会质量、城市质量、文化质量、生态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方面细化了“深圳质量”的内涵,主要是总结和提升了深圳近年来探索推进质量型增长、内涵式发展的实践做法。

《条例》还用专门章节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质量建设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完善以市长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奖励制度,每年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项目给予奖励;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将核心指标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建立深圳质量发展报告制度,分析深圳质量发展现状、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并定期发布;建立涉及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强化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质量问题发现和处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跟踪评价、社会公示、全民参与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质量管理高层次人才队伍。

《条例》提出,要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测评、咨询、培训及质量保险等服务,构建支撑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建设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质量、标准、计量等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标准研究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标准研究和服务能力,推进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政府采信和国际互认,提高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等集成配套服务能力。

为完善深圳标准工作体系,《条例》提出建立6大制度,即深圳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和公开制度、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制度、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深圳标准标识制度和深圳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实现标准、质量、品牌、信誉相衔接以及政府、社会组织、技术机构和消费者相衔接的质量促进工作体系。《条例》要求,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产品、建设工程、经营性服务、环境和政府服务等质量责任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条例》提出要建立深圳标准标识制度,以发挥标准对质量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后不符合深圳标准要求而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机构撤销其认证证书。产品、建设工程或者经营性服务未经深圳标准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据介绍,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深圳质量和深圳标准之间的关系,提出促进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前不久,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布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鼓励该市社会团体组织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在发布后30日内,应当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信息,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经团体授权可以作为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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