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连云港市正式全面实施《食品药品“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对“红黑名单”信息进行共享,被纳入“黑名单”者,将在多领域受到限制或惩戒。《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将被纳入“黑名单”。
一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二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在行政机关执法检查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四是违反法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五是一个年度内因同类问题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六是违反法律法规,主要责任人员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是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规定》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加密检查频次,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连云港市局将把“黑名单”信息推送至连云港市信用办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并禁止其参加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