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产品追溯制度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物勒工名”之制,勒就是镌刻,这种制度指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便质量检验和日后的追查,到战国晚期秦国产品追溯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公元前620年前后编成的重要典籍《礼记》,其中的《月令篇》记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这段关于“物勒工名”制度的精彩记述,也在此后约380年(秦王嬴政七年,公元前240)见录于由秦国丞相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第十卷《孟冬纪》。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的秦法对于产品追溯制度有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产品上必须铭刻工匠和工师的姓名,并且在中央政府专门设置了负责产品质量的官职“大工尹”,职责是严格按照秦法质检,并对不合格产品“按名索骥”追究处罚相关责任人。
秦法特别强调“物勒工名”之制,所有官造器物必须铭刻制造者和管理者的姓名,以备追溯究办。今天我们看到无论是秦兵马俑、铜车马,还是兵器、砖石等器物上铭刻的简单文字,正是工匠和管理者的“名”,它真实记录着大秦统一的历史密码。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秦国统一天下,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开始实行“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等系列标准化制度。
秦法把全国的兵器生产管理分为四级:丞相吕不韦是全国兵器生产的最高组织者和监管者;之下是“工师”,就是各兵作坊的工长,他们是产品的监制者;再下面是丞(工师的副手,主管质量监督检验);最后是具体制作的工匠。后人见到的所有秦时兵器实物上,都明显铭刻了以上所有层级责任人的姓名,从丞相、工师、丞到工匠,逐级层层负责,无论何时、何地、何人,发现任何一个质量问题都可以通过兵器上铭刻的“名”追查到相关的责任人,等待他们的将是秦法的严惩。
通过大量史料记录和文物实证,后人可以看到先秦已经建立的比较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此时的天下各国纷纷以变法争雄,唯独秦能得以富国强兵,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秦法中特有的严格到几乎严酷的追溯制度,这也是秦国能够统一天下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秦之后,两汉魏晋,南北朝至隋,历代一直坚持“物勒工名”的基本制度。秦统一天下之后872年——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再次载入这条1273年之前的产品追溯法律条文:“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可见,“物勒工名”制度是我国从奴隶社会晚期到封建社会前期产品追溯制度的基础原则。
在经济繁荣、传统手工业高度发达的北宋,各种官造机构纷纷建立,特别是专设军器监加强兵器的质量管理。时任军器监总管的沈括在《梦溪笔谈》中特别记载了产品追溯的规定。
以严刑峻法而著称的明代,“物勒工名”之制几乎被发展到极致。明南京城墙何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城墙,迄今世界上最坚固的城墙之一?只要稍微留意就能发现这座600年后仍固若金汤的城池的奥秘:墙体所有城砖上均铭记了出产该砖的府、州、县、总甲、甲首、小甲、制砖人夫、窑匠等五到六级责任人的名字。并且对每块城砖重量、尺寸、规格均有统一规定,全部城砖只能由官府统一订制、收购、运输、调用。官府对制砖的每道工序都要求极其苛刻,城砖运到京城后,必须经过验收。质检官吏从每一批次中任意抽出一定数量城砖,再由两名精壮的军兵抱砖相击,城砖确保不掉渣、不脱皮、不破碎,且声如洪钟者,方为合格。该批次城砖不合格数量超过规定比例,则整批被定为不合格产品,责令重新烧制。如再度检验不合格,就要对砖上铭文中记录的各环节责任人严加惩处,甚至有的要被斩首。即使能蒙混过关,砌入墙体若干年后,经风雨侵蚀而暴露出质量问题,仍按照砖上刻名处罚。
同样是这种制度,从金玉瓷木到宫殿城池,每件器物甚至零部件都要铭刻“工名”。一旦发现问题,必将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明北京城、十三陵及长沙天心阁都是“物勒工名”制度为人类历史创造出的绝世经典杰作。
历代封建王朝,大都通过“物勒工名”之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工匠和官吏处以鞭笞、没收、罚款、撤职、降职等处罚。劣质产品上的“工名”把许多失职工匠和官吏统统写进了历史的“黑名单”;同时,传世精品上留下“工名”也让许多精工良匠和称职官吏载入史册。“物勒工名”从正反两面,保证中国产品追溯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也带给后人许多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