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可以委托 质量责任不能推托
发布:2019/04/15 17:06:43,浏览:1042

文/胡立彪


近期,颇具市场普遍性的委托生产问题多次被曝出质量问题,敲响了警示行业的警钟。

所谓委托生产,是指品牌拥有者(委托方)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委托方)生产,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委托生产在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许多行业普遍存在,因委托方可避免重复性建设与资源浪费,而受托方可缓解生产资源闲置,从而提高食品生产行业的经济效益,故而食品委托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积极意义之外,委托生产天然存在一些不足,常常成为减分项。企业间的委托生产关系是很不牢靠的,委托企业与受委托企业之间,除了利益,能够维系其关系的纽带非常脆弱。委托方很少对受委托方进行详细的资质考核,对后者的产品质量监督也很难做到位。在缺少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受委托企业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很难真正负起责任把好产品质量关。特别是遇到市场变化,生产原料成本或人工成本上涨,生产企业负担增加,而委托企业又不愿意出让一些利润,生产企业为了压缩成本而难免做出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苟且之事。

与此同时,委托生产也对政府监管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些行业,委托企业取得委托生产加工资质后,只需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至于之后如何对具有委托关系的两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并无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很长时间以来,委托加工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企业诚信缺失,违法成本过低,表明政府对委托加工、代工生产的监管力度不够。

委托生产模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一棍子打死当然不可取。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兴其利,除其弊,让这种生产模式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正能量。这就要求,品牌企业选择委托生产模式应审慎,对受委托企业的规模、软硬件实力等应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防患于未然。要知道,产品生产可以委托,但质量责任是不能推托的。一旦出了问题,委托企业也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受委托企业也要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生产加工环节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委托企业受罚之后,遭受到损失,也可以按合同要约向受委托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也就是说,在质量安全责任问题上,委托生产双方是拴在一起的,谁也跑不了。

当然,监管部门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鉴于委托生产已成潮流,而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散落于各部门的个体文件中,为规范行业市场计,相关部门应考虑出台专门的法规规范,明确权责边界。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领域,要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委托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委托方不能一罚了之,而应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判断受托方在生产同类产品时会否有共性问题产生,防止质量问题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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