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成为了商品。商品的质量本质上就是产品的质量,我们时不时可以在电视与各种媒体上看到关于产品质量的纠纷。其中的一部分是对产品质量的定义不了解所造成的,是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普及产品质量知识是必要的。
虽然“质量”一词也可用形容词如差、好或优秀等来修饰,而在专业质量工作人员的眼中,一个产品的质量,只有合格或是不合格。而产品只有合格品,或者是不合格品。
产品(商品)是否是一件合格品,是怎么来判断的呢?这就要提到标准了,首先必须有产品标准。有了产品标准,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与产品标准比对。符合或高于产品标准的产品就是合格品,可以出厂进入流通领域了。反之,就是不合格品,只有返工处理或是抛弃两条路。
什么是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以指南形式给出的定义: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在我国通常一个产品的标准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和工厂(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最低级的标准,即最起码宽容的标准。行业标准稍高一些,工厂标准最为严格。
一个国家有广阔的疆域,各地的工业水平都不一样。过于高的质量标准,会使一部分地区工厂的质量成本大大提高,甚至倒闭。这会严重影响地区经济,这当然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国家要保证水平不同的各省市工厂都能存活下来,当然不能提出太高标准。于是,在全国范围内权衡消费者要求与工厂现有的技术水平以及质量成本的前提下,定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标准。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国家标准对生产厂家也是一把保护伞。当然,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国家标准也会不断改进和升级。
所以,如果听到有的商家自诩什么自家的东西“符合国家标准”,不要当回事。这并不能说明他家的东西质量好,只是他家的东西可以卖罢了。
如果一件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那就不可以上市流通。但企业标准一定会比国家标准高,一个企业标准如果等同于国家标准,那么一旦产品质量出现波动时,产品质量会低于国家标准,那就会产生麻烦,造成损失。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即使产品质量波动时,刚好位于企业标准的下限,那还是高于国家标准,就可以放心出厂进入流通。
产品瑕疵、缺陷和不合格产品,这些术语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定义。一般理解产品有缺陷可能包含某些危险,那基本上是不合格产品。但产品有瑕疵更轻一些,不会影响产品使用。比如,你买了一块普通玻璃,在某个角落里,含有2个不足0.5毫米的小气泡,那就基本不影响使用。这可以算是瑕疵,但可能在产品标准中就写着,“在0.5平方米的面积中允许存在少于3个小于0.5毫米的气泡”。很明显这块玻璃就是合格品。如果,这块玻璃上有一个大于1毫米的气泡,可能造成这块玻璃随时碎裂。那就是缺陷,是不合格产品。
再比如,你买了一堆铺地的瓷砖,有几块颜色深浅不太一样。这也属于瑕疵,当然你可能会很不舒服。可人眼在观察色彩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主观感受。而且与当时的背景光线都有关系,很难说清楚。只有在同一型号色彩分析仪的数据下,这些色彩的数据差异才是唯一的。这些瓷砖色彩的差异,完全有可能在合格产品的标准之内。凡属于产品存在某种不合理危险的叫做产品缺陷。比如,手机电池爆炸等等,那会危及人身安全。那肯定是不合格产品。
现在一些小企业推出“手工精制”品来吸引人,有的产品还成为了网红。管理质量的人可能不会认同这个。其实这一类小企业生产的东西相比大企业有两个风险,一是违法的成本低,人都是自利的,为了利益可能铤而走险。大企业违法成本更高风险更大,于是违法的可能性相对更低,产品更可靠。二是现代大企业大都有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是有成本的,小的企业有时就没有成文的质量保证体系。在食品和药品行业有更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现代产品大都是由一个组织机构生产出来,产品可能是硬件,软件或是服务等。在企业内部组织体系使用一种国际通用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在系统内使用一切有效技术和管理手段,紧紧围绕质量目标开展工作。这个体系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同时满足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这种体系最初是由美军为保证军用产品质量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1959年,美国国防部向国防部供应局下属的军工企业提出了品质保证要求。要求承包商“应制定和保持与其经营管理、规程相一致的有效的和经济的品质保证体系”,“应在实现合同要求的所有领域和过程(例如:设计、研制、制造、加工、装配、检验、试验、维护、装箱、储存和安装)中充分保证品质”。以后经过逐年的发展,最后成为在世界各国通用质量保证体系。
这里其实体现了一种更深层次的思想,那就是产品整个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决定产品的最终质量。过程决定质量。没有过硬的生产过程质量,不在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保证质量,最终产品就算合格,也是靠不住的。这与法律意义上程序正义似乎异曲同工,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绝大多数结果的正义,这一观点基本被大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