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监局 叶 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并及时跟踪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的情况显得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安徽省质监局2010年底下发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市县(区)局能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我们在巡查中也发现有些单位对《管理办法》不熟悉不了解、执行起来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这必须引起重视并及时加以改正。我认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必须把握住以下7个节点:
一是分工节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的监督抽查对组织部门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分工,使不同层次的整改现场核查工作,既有上级领导部门的精心组织,又有基层人员的参与,既有产品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又有技术专家,真正做到有理有序。
二是材料节点。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提供详实的整改材料供核查组审核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环。根据要求,不合格企业应向核查组提供7种材料。这些材料要有助于帮助核查组判断企业的合法经营的身份,企业产品不合格产生的根源以及企业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判断是否正确,同时要反映出原不合格的产品处置方法是否得当,包括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尽可能减少了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这些材料是否对企业整改有实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是否提供了措施上的有力的保障。
三是时限节点。为了保证核查的时效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整改和核查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复查申请后15日内必须到现场进行现场核查,同时规定,对整改方案需完善,整改措施需改进的不合格企业,现场核查组应书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给予7~30天的整改期,显示了质监部门对企业整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四是结论节点。《管理办法》中对核查结论和结论产生的依据都有了非常明确的描述:整改结论分为3种,即合格、继续整改、不合格。其中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整改方案需完善,整改措施需改进,整改工作成效不明显,现场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整改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措施不恰当,整改工作未见成效,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五是程序节点。依据现场核查中不同阶段不同的工作内容,《管理办法》将现场核查分为包括组成包含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的现场核查的7大步骤。值得提醒的是,只有现场核查下“合格”结论的才能抽样检测,下“继续整改”或“不合格”结论的是不允许抽样检测的。通过以上步骤,核查组能充分了解企业对不合格产品整改的认识,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结构等信息,并帮助企业确定整改的方式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卓有成效地完成不合格产品的整改,彻底清除影响产品质量的隐患。
六是抽样节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对现场核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现场核查组按照要求抽取复查检验样品,现场抽样应按产品要求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上信息应记录齐全,并封好样品,由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达受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复查检验;现场核查结论为继续整改的企业,暂不抽取样品,现场核查结论合格后,方可抽取样品进行复查检验;现场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不抽取复查检验样品。抽样复查是现场核查的最后一关,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最终验证企业整改措施是否科学有效,整改后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七是手续节点。现场核查组的人员在完成核查程序时应现场填写现场核查表,对表中的内容要根据现场情况的核查情况以及对整改材料的审核情况如实认真地填写,结论要明确。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中签字确认,以确保核查结果的公开、公正。
总而言之,现场核查就是要做到两个字:细和严。切实做到“四个搞清”:不合格产品原因要搞清,不合格产品数量(品种、批次)要搞清,不合格产品流向要搞清,不合格产品处置要搞清。要保证现场核查的严肃性,不能走过场。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提出:“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停产整顿;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处罚,宁重勿轻;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原料来源、产品流向未查清的不放过;问题产品未召回未处理的不放过;不法企业未受到惩处不放过;企业管理和监管措施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没有做不放过。”这四个必须、五个不放过,也是我们后处理整改工作现场核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只有严格落实《管理办法》和总局领导的四个必须、五个不放过的要求,督促企业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为安徽省全面转型、加速崛起筑牢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