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品质量管理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大质量监督投入
发布:2012/05/29 14:24:06,浏览:1870

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经全面修订后,内容由原来的68条扩展到76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执法主体、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增强主体责任、强化约束机制、提高监督抽查规范性、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等。

新《条例》强调,市、区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和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好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自己名义查处辖区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市主管部门基层监管机构负责所在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渔业、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商品进出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的规定,新《条例》明确提出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新《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召回产品应具备的信息,对应召回而未召回的产品的特殊规定,并且再次详细说明了缺陷产品召回责任,要求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而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这一块,新《条例》第四章明确指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的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

新《条例》再次创新了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坚持企业主体原则,引导扶持企业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并明确了“谁发证、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要求其对获证组织、产品的有效性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厂审核,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否则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不难看出,此次施行的新《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完善,以及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陈钰思 傅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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