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 邀你提意见
发布:2016/03/25 09:49:38,浏览:1855

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是为了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截止时间为4月21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官网,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质检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进行研究修改形成的。

现行《标准化法》颁布实施已有27年,亟须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现行标准体系结构,理顺标准管理体制,更好发挥标准化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二是坚持简政放权、鼓励科技创新,更加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由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努力推进标准化工作,积极培育和推动团体标准发展。三是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扩大制定标准的范围。四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范围,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由产品扩大到服务;二是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将强制性标准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其负责立项、编号、发布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同时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三是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同时规定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地方标准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四是引入团体标准,完善企业标准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五是完善制定标准的原则、程序等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应优先立项,确保定期完成;制定标准应符合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等要求,并不得存在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突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并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建立标准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六是厘清监管部门职责,赋予必要监管手段。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明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标准争议协调机制,对标准制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标准实施经济调控、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并针对有关标准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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