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6/04 09:59:51,浏览:2017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2月27日公布,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副处长郑欣表示,和以往相比,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进行退运处理。
郑欣表示,根据《规定》,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识,标识上须具有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代理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上述《规定》施行后,网购洋奶粉等进口食品将面临尴尬。记者了解到,消费者网购的洋奶粉,大多没有加贴中文标识。这些洋奶粉今后还能否入境?
对此,郑欣表示,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个人自用进口预包装食品,其标签管理不需要执行上述新规定。但如果消费者网购的洋奶粉等食品超出个人自用范围,检验检疫部门将要求其符合上述新规。
记者获悉,根据此前检验检疫部门掌握的个人自用认定原则,个人单次邮购物品货值超过1000元,即视为超出个人自用范围。检验检疫部门查获数额较大、且收件人无法证明个人自用的预包装进口食品,如果标签被判不合格的话,进口食品将被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