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之前的《条例》制定于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制假、售假问题仍然突出,打假工作体制机制上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政府管治能力和公信力形成了挑战。
为此,广东通过对《条例》的全面修订,解决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推诿,形成“有假必打、打假必严、假打必究”的工作格局。
《条例》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案件实行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等规定。查处重点案件时,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条例》在对各相关打假监督部门的监管方面,明确了监管考核与责任追究。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其监督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移送案件推诿或者不受理等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条例》还对各相关打假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了相应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在7日内移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受理的,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此次《条例》修改的范围较大,从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工作考核、社会监督、司法衔接5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增加了30多项规定和制度。尤其是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为解决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条例》对建立齐抓共管制度,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协作机制,落实跨地区、跨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专项查处制度,落实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查处责任;建立重点案件查处制度,落实地方政府查处责任制定了明确要求,旨在从制度解决当前打假工作“防不住、管不好、打不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