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科联〔2017〕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检总局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筹建的“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筹建的“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筹建的“国家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筹建的“国家中低压空压机及钻凿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筹建的“国家环保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的“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江西省铜及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的“国家铜及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筹建的“国家石油炼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湖南省轨道交通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的“国家轨道交通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筹建的“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四川省雅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筹建的“国家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筹建的“国家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已按要求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三合一”评审和授权,并经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分级评定均为B级。现批准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授权证书号见国家认监委授权通知。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