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业用烧碱和双氧水兑入水中用以浸泡干牛筋,后将制作好的牛筋销往麻辣烫店,获取非法利润。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涉案当事人冯某燕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另对当事人冯某燕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追缴。
共生产有害牛筋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11年11月起,冯某燕在其居住的东升镇住处经营无证食品加工点,在明知工业用烧碱(氢氧化钠)和双氧水(过氧化氢)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水发牛筋体积和提高色泽度,其将工业用烧碱和双氧水兑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后将制作好的牛筋销往小榄镇、顺德区容桂镇、大良镇等地麻辣烫店,获取非法利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冯某燕共销售通过上述方法制作的牛筋约
今年5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冯某燕抓获,并当场缴获牛筋
当事人:“平时都吃自己加工的牛筋,没事”
据其供述,自己知道添加的氢氧化钠、双氧水是不能直接食用的,但她表示,自己以为通过漂洗能将危害降低,所以生产的牛筋并非有毒,“我平时都吃自己加工的牛筋,感觉没什么不良反应,所以才敢把牛筋卖出去”。
对于法庭的判决,冯某燕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冯介绍自己为了增加水发牛筋体积和提高色泽度,才添加这些材料,主要是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
法院判决:其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认为,冯某燕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冯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冯某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于冯某燕的违法所得1.3万元,法院予以追缴;另对缴获的牛筋、氢氧化钠、双氧水等物,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