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质监特函〔2012〕1027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及《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提高作业人员考试发证质量,现决定开展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认定工作。具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证考试部门及项目范围。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的要求,省局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质监特发〔2011〕236号),明确了全省各级发证部门的发证范围(详见附件一)。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发证项目范围,由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结合设备使用登记权限等因素,依法委托开展。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 明确发证权限,确定考试发证部门、项目和承担考试的考试机构,并于
二、组织开展考试机构认定工作。自
三、认真落实“三项实操”考试要求。
四、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是质监部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工作,各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总局的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真正实现对作业人员实际能力的考核。各市局应统筹规划实操基地建设,在方便考试人员参加考试的同时,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各市局对照140号令所明确的发证项目,结合对发证、考试工作的检查、清理,全面梳理发证部门、考试机构的项目,认真组织好项目确定、备案、认定等各项工作,依法开展考试发证工作。省局将尽快完成考试平台相关流程的梳理,规范项目申请、考试发证等网上程序。
焊工考试机构的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并公布,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局特设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