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宾利退一赔三案”
发布:2018/12/07 09:48:12,浏览:1409

汽车经销商对到店新车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虽进行了记载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也没有隐瞒的主观故意,但未在交车时直接告知消费者,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受关注的“宾利退一赔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

2014年下半年,贵州车主杨某购置一台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使用该车近两年后,杨某通过网络查询到车辆曾有两次处理记录,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是一台经大修的问题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并返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近600万元。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认定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处理情况,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案件宣判后,经销商上诉至位于重庆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分别向法庭表达了观点。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新车交付前检查程序(俗称PDI)是行业通行惯例。获厂家授权的经销商交车前对发现的轻微问题,以厂家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视为厂家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新车。本案宾利车的油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PDI程序。为进一步规范PDI程序,协会已于2017年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中国消费者协会则称,该规范不能约束消费者。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应判决退还车辆,以整车售价为基础三倍赔偿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销商交车前曾对车门一处油漆瑕疵进行抛光打蜡,但不涉及钣金和喷漆,并对窗帘以进口原装配件进行了更换,两次处理记录均由经销商上传至相关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该车辆进口手续齐全,未被他人使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杨某所称的“巨大损失”并无任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综合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不应判决“退一赔三”。但因经销商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酌定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11万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数量渐多。对于显然轻微的问题如未予告知,在要么“退一赔三”、要么不予赔偿这两种裁判路径之外,该案判决提供了另一种解决路径。其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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