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运用法律武器为罐头正名
发布:2019/01/24 11:07:01,浏览:373

1月21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应国内18家知名骨干罐头企业与两家地方食品行业组织联名请求,在北京召开“依托标准法规,正确引导消费,为罐头正名”媒体说明会,对近日中称,罐头食品是“6种催人老的食品之一”的观点进行了驳斥。

据介绍,近日,某网络平台发表了一篇所谓“健康科普”文章,将罐头食品列为6种“催人老”的食物之一,并声称罐头食品“营养被破坏”“蛋白质变质”“添加大量防腐剂”“危害身体健康”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罐头生产企业认为,罐头食品行业是食品工业的重要门类,在拉动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就业、扩大出口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篇文章对公众产生严重误导,并由此引发公众对罐头食品心存疑惑和担忧,将严重影响罐藏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特殊的生产工艺,罐头食品往往具有较长的保质期,但是,由于罐头食品保存机理是基于密封与杀菌两大要素,因此尽管保存时间长但其无需添加防腐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罐藏食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林焜辉对网络文章中提出的罐头食品的“危害”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

据林焜辉介绍,除了极少数耐热性较低的维生素(主要是VC、VB6、VB9等)外,罐头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维生素(VB1、VB2、VA、VD、VE等)、微量元素都不会被破坏;蛋白质受热发生凝固是其特性之一,但不会分解“变质”;其常温下保存时间长是依靠热力杀菌达到商业无菌所致,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098-2015中3.6.1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而在GB 2760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中,苯甲酸及其盐类、山梨酸及其盐类、脱氢乙酸钠等食品防腐剂使用目录中并无适用于“罐头”字样。因此,罐头食品生产不必也不能够添加防腐剂,罐头食品“营养被破坏”“使用大量防腐剂”等均是谣言。罐头食品中添加的糖主要是为了调节水果类罐头的糖酸比,使口感更佳,网传罐头食品“含糖多导致肥胖”的说法也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国家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华懋宗在介绍罐藏食品加工工艺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时表示,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QB/T 5218-2018轻工行业标准,罐藏食品(罐头食品)定义为,“食品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或灌装入金属罐、玻璃瓶、半刚性容器或包装容器,采用密封、杀菌方式或杀菌、密封方式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其保藏原理基于良好的容器密封性能与合适的热力杀菌,在尽可能保证营养不被破坏的同时杀灭了产品自身带有的微生物,同时密封使得外界微生物无法进入产品内部,从而实现长时间保存。一般来说,罐头食品保存期视品种、包装材料和加工工艺而定,通常可以保存较长时间不会腐败,但其最佳食用期在1~5年。“罐头食品催人老”既没有理论依据,也没有实际案例,本身就是伪命题。

据华懋宗介绍,1804年法国糖果商尼古拉·阿佩尔发明了罐头食品,1812年,他正式开设了世界上第一家罐头厂。1874年美国马里兰州的A.K.Striver发明了实用的高压杀菌锅,杀菌温度可以变更,并可超过100℃,可以使用罐头形式保藏的食物品种实现了全覆盖,罐藏食品也开始了工业化生产。19世纪初叶,美国涌现了一大批机械化生产的罐头工厂,逐步从理论上确立了罐头保存原理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点,即良好容器密封和合适热力杀菌。如今,罐头食品已经以其安全、便捷、美味、常温储存等的独有的优势成为全世界消费者的重要选择。

据介绍,我国的罐头工业出现于上世纪初,至今已有规模以上罐头企业近千家,年产罐头1000多万吨,品种上千个,成为全球主要的罐头生产和出口国之一,全世界1/4的罐头产自中国。罐头行业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特别是上游农副产品原料基地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中华老字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但是,由于科普宣传欠缺等原因,罐头产品在我国的销量相对还很低。据统计,以罐头人均年消费量计算,美国为90公斤,西欧为50公斤,日本为23公斤,而我国仅为1公斤。因此,为罐头食品正名,正确引导消费就显得尤为重要。

林焜辉介绍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应罐头骨干生产企业的要求已经委托代理律师,针对该文章对罐藏行业的损害进行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普及正确的罐头知识,最大程度地消除消费误区,为罐头正名,为下一步罐头内销市场的拓展扫除拦路虎,正确引导消费,营造有利于中国罐头产业健康发展的消费氛围。

参加当天说明会的罐头骨干生产企业负责人代表也表示,“罐头是不健康食品,罐头有防腐剂”等谣言让产业长期蒙受不白之冤,也严重制约了行业发展。而罐头食品以安全、便捷、美味、常温储存的特点作为重要的出口食品、灾情和战争发生时的必备食品,理应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业人员期望通过此次诉讼与未来更大力度的专业知识科普,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生活做出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截至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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