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2019/02/15 14:09:08,浏览:247

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8条,包括5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立法目的,重申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以使用意愿为前提申请商标注册的导向(第一、二条);二是以列举方式规定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类型(第三条);三是明确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后果(第四条);四是从信用记录、统计标准、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并规定当事人相应的权利(第五、六条);五是明确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引导、规范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职责,动员社会公众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举报、监督(第七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并且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注册资源减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时有发生,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强烈呼吁应尽快予以遏制。

《征求意见稿》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角度出发,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能,将遏制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关口前移,强调政府导向与市场驱动并重,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形成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注册、恶意申请的长效机制。

《征求意见稿》列举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具体包括: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承担“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予核准”“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法律后果。

除上述后果外,《征求意见稿》还从信用记录、统计标准、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比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5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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