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批次食用动物产品检出禁用兽药
发布:2019/02/15 14:20:41,浏览:2022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期53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35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猪肉(后腿)1批次,左云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生产日期2018年8月17日,氧氟沙星检出值为27.6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原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鸭肉2批次,长治市城区现华白条鸡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东田良屠宰场生产的半片鸭肉和鸭腿肉,半片鸭生产日期2018年8月20日,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0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鸭腿肉生产日期2018年8月21日,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2.4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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