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2月26日益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2]9号文予以公布,《办法》共六章41条,规范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保、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环节。《办法》将于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电梯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实际使用人的责任分工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和规范,落实了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二是建立电梯安全监管共治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确立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有主有次、各负其职的电梯安全监管的共治机制。三是落实电梯相关费用。明确了电梯相关费用收取列支规定。同时,通过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责任单位的赔付能力。四是加强电梯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电梯应急报警救援社会网络。
●居民也是电梯安全责任人
《办法》的最大特色在于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安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职责,并明确了法律责任。根据《办法》,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所谓“电梯使用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行使电梯管理的责任人。从居民住宅电梯的角度讲,电梯的所有权人即为业主本身,而委托行使电梯管理的责任人一般是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居民住宅电梯从本质上来讲是居民的财产之一。可以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也就是居民有权利也必须对电梯的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服务。居民住宅电梯的运行、检验、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项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南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监管共治机制
针对电梯增加快、数量大、分布广以及电梯安全涉及多个部门的特点,《办法》结合南通实际,确立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电梯安全监管的共治机制。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房管、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当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明确电梯相关费用的承担
《办法》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交纳,应当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办法》还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等应当积极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加强电梯的应急处置工作
日常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性能的重要措施,因此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一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此外《办法》还就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行安装电梯安全监控系统、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