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01/09 15:46:49,浏览:1229
2012年4月,重庆王某从某超市店内购买了96.98元的重庆某品牌袋装山椒凤爪若干,该凤爪包装上标注相应的食品执行标准为DB50/294,保质期为9个月。事后,王某了解到DB50/294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6个月。王某认为,超市对保质期标注为9个月系属于虚假延长,遂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店退还其购买凤爪的96.98元,并10倍赔偿969.80元以及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共计8315元。由于该凤爪系生产企业处进货,本案涉及企业声誉,一审开庭前企业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DB50/294标准系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