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延长食品保质期超市被判双倍赔偿
发布:2013/01/09 15:46:49,浏览:1229

20124月,重庆王某从某超市店内购买了96.98元的重庆某品牌袋装山椒凤爪若干,该凤爪包装上标注相应的食品执行标准为DB50/294,保质期为9个月。事后,王某了解到DB50/294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6个月。王某认为,超市对保质期标注为9个月系属于虚假延长,遂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店退还其购买凤爪的96.98元,并10倍赔偿969.80元以及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共计8315元。由于该凤爪系生产企业处进货,本案涉及企业声誉,一审开庭前企业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DB50/294标准系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91发布并从同年111日起实施的泡椒凤爪()类食品的重庆市地方标准。该标准前言注明:“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该标准第3章是关于产品原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及净含量的规定,第6.5条是关于保质期的规定,该条为,“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不得超过6个月。”永川法院在查明案情后,一审判令超市返还购货款96.98元并赔偿王某96.98元,对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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