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规定:半成品解冻后不得再冷冻出售
发布:2013/02/26 16:02:58,浏览:1066

连锁餐饮企业通过开办中央厨房或委托企业,生产加工拌上鱼香酱的生肉丝、腌制并裹好粉的虾仁,这样的肉制或水产半成品食品安全如何保障?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有望今年颁布实施。标准将要求,冷冻的肉制或水产半成品解冻后不得再次冻结并对外销售。

由于肉制或水产半成品便于料理,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上海一些连锁餐饮企业通过开办中央厨房或委托企业,生产加工该类半成品。但此类调理肉制品和水产品多以散装形式销售,在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各环节若温度控制不当,极易腐败变质,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直接威胁。此前,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行业标准,但单个标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彼此不一致,因此执行标准的效果大打折扣。

据了解,正在征求意见的该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对于调理肉制品和水产品的冷链温度,该标准规定,冷冻的该类产品应在-18以下温度条件贮存,在-15以下温度条件运输、销售;冷藏的该类产品应在4以下温度条件下贮存,在7以下温度条件下运输、销售。针对个别企业将散装产品反复冻结销售的行为,标准要求冷冻的调理肉制品和水产品解冻后,不得再次冻结并对外销售。(霍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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