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修订后的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农业部相关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将制定发布,特别是《饲料原料目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是首次出台实施。相比旧的饲料管理条例,新《条例》修改条款多、涉及内容广、调整幅度大,其中增加了关于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代理、标签要求和入境检疫的法律规定。
对于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新《条例》规定必须严格管理,只有确认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确实安全、有效且不污染环境后,才能允许入境,并且新《条例》对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资料申报、分析评价、评审和复核检测、核发进口登记证、销售主体、入境检疫和核查管理等整个流程作了明确要求,确保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可追溯。如新《条例》规定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同时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另外,新《条例》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应该依法在国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新《条例》还规定:进口的饲料产品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规定的标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包装、标签进行核查。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对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企业准入门槛,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饲料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务必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维护新《条例》,促进饲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养殖业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饲料产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