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明确界定“临期食品”
发布:2012/07/06 10:11:34,浏览:2029

629,武汉市工商部门对“临期食品”具体时间作出明确界定:保质期一年的食品,最后两月为“临近保质期”,并要求在专柜或加贴标签后销售。

快过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捆绑销售,是当前很多超市常用的促销方式。由于长期以来未对“临期食品”的具体时间进行界定,极易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去年8月,武汉市工商部门曾规定:保质期半年以上的食品,保质期剩余时间少于20%就列为“临期食品”,这一做法收到一定成效。

日前,武汉市工商部门听取各方意见,出台了《建立临期食品专区指导意见书》,进一步明确规定:保质期不足1年的食品,保质时间还剩1/10的时候,就属于“临期食品”。如保质期为90天的食品,到第80天后,就是“临期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临期时间界定为保质期满前4个小时,或卖场收市前4个小时。

《意见书》还规定,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超市,必须设临期食品专区,小超市可自愿设立。冰冻食品、现做现卖食品,以及对存储条件特别的食品,超市可在同类食品销售区内,设临期食品专区;也可在食品包装上,加贴“临期食品”专用标志,以提示消费者。

对过期食品的退市、销毁,超市要有退货和销毁记录或录像资料,工商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工商部门还将定期检查超市现做现卖者的健康证,以及添加剂的使用、公示情况;对当天到期的食品,督促经营者统一销毁,严禁食品改头换面,重新包装后,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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