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审议通过《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
发布:2013/12/03 10:13:42,浏览:930

1128上午,天津市市长黄兴国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并通过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天津市地方标准(报批稿)。黄兴国在会上强调,该标准实施后必须强制执行,一点都不能含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一项地方标准,在天津尚属首次。该标准将于201411起实施。

在听取了天津市质监局局长扬效勇做的《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制定情况的汇报后,黄兴国指出,改善空气质量必须从源头上把好用煤质量关。天津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制定出《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天津市地方标准值得肯定。他要求,标准通过以后应尽快实施,必须强制执行,一点都不能含糊。

据悉,《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其中发电用煤指标中全硫含量限定为≤0.50%,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硫分≤1%的要求;灰分≤12.50%,达到GB/T15224.1-2010《煤炭质量分级 第1部分:灰分》中规定的“极低灰煤”指标要求,同时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灰分≤16%的规定。对民用煤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全硫含量达到了≤0.4%,与北京地方标准同为国内最高要求。标准的一大亮点是实现分类指导,提升了标准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标准针对煤炭产品的不同用途,对主要技术指标采取了分类、分级的处理方法,明确区分了工业用煤和民用煤的要求,工业用煤突出区分了发电用煤和非发电用煤,使标准指标的设定更具针对性,增强了标准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同时,《标准》还强调分类管控,将工业用煤质量指标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种。对于能够通过应用脱硫、除尘技术,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可采用二类限制要求,在管住出口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煤单位的选择范围;对于脱硫、除尘设施尚不完善的企业用煤,必须严格控制一类限制指标,严管入口,以达到合格的排放要求。据了解,该《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为条款为强制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据悉,本次标准制定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精神,按照“适用范围保证工业、民用全覆盖;指标设置分类分级,不同行业和用途区别对待;指标设定兼顾先进性和适用性”的编制原则和整体思路,对该市现行地方标准《优质低硫煤》和《固硫型煤》进行整合,技术指标设置更加科学,适用性更强;主要技术指标执行了国家对煤炭分级中的高标准要求,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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