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史上第一部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即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昨天,结合南京相关情况,围绕市民关心热点问题,市质监局副局长王建强对该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明年全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截至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总量在16万台,其中电梯4.6万台,年增幅超15%。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七条专门提出,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在所有特种设备中,电梯是与市民日常生活最贴近的。王建强介绍,明年我市将按照省质监局的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责任主体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完善电梯管理。
去年,我市江宁区已率先在全省推行了液化气钢瓶安全第三者责任险,效果开始显现,有一家液化气充装单位员工在充气时意外受伤,大部分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买单。
亮点二:住宅电梯物业公司负首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小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应承担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王建强介绍,以前电梯出事故后,各方经常推诿责任。现在法律有了明文规定:所有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要找物业。如果涉及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与其他单位协调。市质监局今后也将进一步完善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制度,联合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亮点三:首次确立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这次我国首次明确建立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王建强解释,召回的前提是特种设备存在因为生产原因造成的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偶发性的、非安全问题不在召回之列;召回的主体是生产单位;召回的方式有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召回的程序、采取的措施等,还有待于相关部门规章作进一步明确。
亮点四:特种设备到达年限必须报废
除明确召回制度外,《特种设备安全法》还强调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要立刻报废,报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
王建强举例说,工业气瓶的报废年限是30年,民用液化气钢瓶的报废年限是15年,小锅炉是8年。但目前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尚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因为这些特种设备很多配件都是可以更换的,只要检修、维护到位,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