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8/01 09:51:51,浏览:1650
与旧国标相比,新《规范》扩大了婴幼儿纺织品覆盖的年龄范围,即对于婴幼儿服装产品的定义由“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新《规范》规定,按照甲醛含量、ph值、异味等指标,服装被分为A、B、C三个档次,经检验符合A级标准值的可供婴幼儿使用。从8月起,3岁以下儿童服装都要执行A类标准,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的字样。
此外,新《规范》规定,服装中致癌物禁用偶氮的检测数量由原来的23种增加至24种。新增加一种禁用偶氮“4-氨基偶氮苯”的检测,规定禁用偶氮的限量值为不大于2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