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注销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过期证书通知
发布:2012/05/08 11:21:02,浏览:2966

苏质监认函[2011]2号

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 的规定,现将部分实验室资质认定已过期证书予以注销。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自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2011年第一批注销资质认定过期证书的实验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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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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