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开展“2009年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宣传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总结和弘扬近年来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开创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通知》明确,今年拟表彰2009年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100家/名(含先进单位、个人标兵各10家/名),其中有16家/名为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组织推荐。
《通知》指出,“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较高,在全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其中成绩突出的授予“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 称号。“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和企业一线人员,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将授予“全国质量先进个人标兵”称号。《通知》同时公布了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条件。
据悉,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是经中央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质量管理领域唯一的表彰奖励制度,是目前我国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