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思考
发布:2012/05/11 15:13:13,浏览:2132

唐宪中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并着力解决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和社会问题,但从食品安全现状来看,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控制制度、检测技术等方面都亟待完善。笔者认为,要确保食品安全,就要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抓起,采取完善食品安全控制法律、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控制应急系统、推行食品安全控制问责等途径,保证人民群众吃的放心、吃出健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今年4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指出:“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然而,近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众多媒体追逐的热点、成为老百姓眼中的难点。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部门,我们清醒地看到作为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的食品生产水平还不高,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因此,食品安全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

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的相关要求,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食品认证体系方面应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认证体系,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通过良好的农业规范、生产规范、分销规范、储藏和运输规范、贸易规范等,不断提高食品产品质量;在食品检测方面,应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检测车、检测箱等流动和快速检测设备的研发应用,在企业、市场、商场和超市等都应建立相应的检测室,形成企业自检、监督检查和委托检验相结合的多层次的检测体系,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安全监管的需要。

加快食品安全控制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体系是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的基础和依据,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上的差距,应当遵循“从农田到餐桌”、危险性分析、预防为主、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性等原则的制定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一要制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包括食品标准化、产地环境、质量体系、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检疫分级、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三要适应国际形势和国内需求,及时对现有与食品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调整、修订及清理,最终形成以国际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以我国《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套的多层次食品安全控制法律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长效机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十多个部门分段管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存在部分职能重叠、相互掣肘。因此,必须建立政府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分而有合、合而有力”的食品安全控制最佳局面。首先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起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协调机构,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省和省以下市、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三是要建立各相关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定期通报情况,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部门沟通与协作机制。此外,还需加强与产业界、科研机构、媒体、消费者、中介组织等社会各方从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食品安全控制机制健康运行。

完善食品安全控制应急系统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普遍性和非常规性的特点。目前,我国在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现实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付,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控制原因过于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更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事故的期望。为此,要从六个方面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由有关的法规和同级政府授权,在事件发生后,临时指挥系统立即组成。三是建立有效的监测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是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五是要建立应急报告和及时真实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六是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在省市两级建立专业救治队伍,遇到突发事件能够“拉得出、救的急”。

推行食品安全控制问责制

问责制是体现全民参与民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工具,具有互动性强、反映问题及时、影响范围大等特点。食品安全控制问责制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保证,推行食品安全控制问责制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权限等,规定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制定执政效能评定量化标准,提高问责制的可操作性。三是实行“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外,还要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使之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为太仓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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