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8年7月31日,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质监局专项整治文件要求,对该县ⅩⅩ家园商务楼桩基工程中使用的预制管桩进行了现场检查。工程施工方提供的购桩合同标明工程使用的管桩生产、销售单位为J建材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管桩产品规格型号为:PHC—600(110)AB,销售价格为230元/米,桩长10米、11米、13米三种。
2008年8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和质监所检验人员来到施工工地,对现场32根(13米/根)型号为PHC—600(110)AB—13的管桩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结果该批产品的“螺旋筋直径”和“螺旋筋间距”不符合GB13476—1999的规定,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2008年8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工程施工方,施工方负责人周某对报告结果无异议,并供述除用于检测的两根外,剩余的30根该型号管桩已于8月6日下午打入地下。
执法人员随即对J建材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查,该批不合格管桩总数量为416米,销售价格为230元/米,成本价为219.61元/米,违法所得4320元,货值金额共计95680元。
二、案件处理工作
某县质监局对该案进行审理。案审会认为:不合格项目“螺旋筋直径”和“螺旋筋间距”不属于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没有证据证明其能改表产品整体的力学性能;同时,30根该型号管桩已经全部打入地下,无法没收。鉴于以上情况,决定对J建材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⑵并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2008年10月27日,某县质监局向J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J建材有限公司交纳了罚没款。
2008年11月3日,某县质监局办理了结案手续,并以《稽查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业主单位和工程施工方对该批已打完的管桩进行了承压测试。12月3日,监理公司将承压测试合格的结果提交某县质监局备案。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地产品质量案件,以下就本案为例,对类似案件的查处进行评析。
(一)查办建筑工地产品质量案件的难点
1、时机把握难。建材产品进入工地,往往很快就用于工程之中,机会稍纵即逝。
2、数量认定难。建筑工地产品通常会根据施工的要求随时调整,因此数量、批次很难认定。
3、取证、送检难。建筑工地产品往往体型巨大,不宜取证运输。
4、违法行为认定难。建筑工地产品通常需要专业的检测才能判定,在外观很难看出问题。
(二)此类案件查办的方向和措施
1、要弄清工程的基本情况,理清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现场检查和前期调查,弄清施工工程的基本情况。注意收集包括投资方(业主)的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承建方(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施工合同;建筑材料购货合同等在内的书面资料。
2、要查清涉嫌产品的批次、数量、货值。通过购货合同中确认涉嫌产品的型号,再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进一步确定。
3、要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根据“从源头抓质量”的指导思想,在查办建筑工地产品质量案件时,要注意和生产厂家联系,找出产品不合格源头。
4、要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各种证据不但要合法有效,还要行成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的有机整体。
(三)案件查办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现场检查不够细致。施工工地的材料堆放往往比较凌乱,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很容易遗漏掉产品的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
2、不注意后处理工作。执法人员查办建筑工地产品质量案件时,往往会只重视案件的处罚,而忽视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本案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发出《稽查建议书》,建议对打好的桩基进行承压测试,有效的避免了安全隐患。
3、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掌握不好。一种情况是执法人员在没有获得充分证据的时候,就对建材产品实施查封、扣押,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或争议;另一情况是在已经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仍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使得不合格建材产品用在工程之中,无法没收。本案中,8月6日上午现场检测时,实际已经发现32跟管桩为不合格产品,但由于未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该批不合格管桩无法没收。
(本案例选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疑难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