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质量安全
发布:2012/05/17 15:35:39,浏览:1958

林厉军

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诚信守法是其根本,同时,诚信守法又是企业生存经营、确保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无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都必须做到诚信守法。然而,当前社会诚信缺失、违法行为屡屡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到底应当如何确保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成为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确保质量安全的共同课题。在从企业社会责任和质量安全两个角度对诚信守法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通过企业自身、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配套制度的设计,为企业承受质量安全之重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最终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质量安全的统一。

2010年4月12日和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和《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9号公告),对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做出新的规定,明确将原来的“质量安全”更改为“生产许可”。新的规定固然更加符合生产许可证的本质含义,但更重要的,也许是清醒的认识到,即使打上了“质量安全”的标签,质量也未必是安全的。

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

经济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然而食品却越来越不安全了。究竟是什么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如此突出?究竟谁应该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谁应该为由于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埋单?舆论和媒体都在指责政府,认为责任在于政府。但笔者认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显然是企业,而非政府。

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对企业的第一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政府部门只是负责对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进行监督,尤其是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相关企业的市场准入。此外,在监管中一旦发现企业不能持续有效保持取证条件,甚至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可以通过注销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方式,将有关企业排除在许可的资质之外。然而,监管不等于全管,更不等于全包。完全将责任归咎于政府,而不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观点。而且,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也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诚信守法:企业社会责任之本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议题也频繁出现在媒体、政府报告、学术研究以及企业实践等诸多领域。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厘清其与质量安全之间的关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观点,采用的是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RI)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国内较早且较为系统的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具体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所在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此外,世界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12个省市1268家工业企业展开实地调研进行严格的归纳性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九个维度,即“员工发展与权益、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公益慈善、经济责任、客户导向、社会稳定与进步、促进就业以及商业道德”。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属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范畴,也属于伦理学范畴,涉及到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诚信问题。”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都将诚信守法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之一,仅在表述上有所区别;其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诸多内涵中,诚信守法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员工的权益,才有可能更好地承担各种经济责任,才有可能更好地去从事环境、慈善、公益等事业。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遵守法律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步。

(二)无诚信守法即没有质量安全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了诚信守法,而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必须做到诚信守法。诚信守法是企业社会责任之本,也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没有了诚信守法,不仅无法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无法履行和实践其社会责任,更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发展,企业也必然会为其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埋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被市场淘汰。

某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曾连续接到举报,称某企业生产的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刻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但连续几天的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存在举报所称的质量问题。后来,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发现了大量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经过调查,原来,该企业白天生产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产品,而晚上却生产严重不合格的产品,从中获取暴利。最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了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由于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企业必须承受之重

作为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何才能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企业应当做些什么,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让企业勇敢地承担起它所必须承受之重,并且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质量安全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企业自身应树立诚信守法理念

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道德和法律修养,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形成自上而下的良好企业文化氛围,以诚信守法为荣,以无信不法为耻,努力使自己的血管里流淌着道德和法律的血液。比如,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在诚信守法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有益做法,结合本企业实际,从而形成本企业独具特色的诚信守法体系;再比如,可以建立一套奖惩机制,对于企业员工模范诚信守法的行为,或者检举揭发他人无信不法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经核实,确实属于无信不法的员工,给予一定的惩罚,从而形成良好的诚信守法氛围。

(二)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行业协会在我国的作用相当有限。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如果行业协会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是其基本权利,那么,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一定程度的教育和管理则是其基本义务。而现实中,往往行业协会只关注收取会费,疏于对会员单位进行教育和管理,权利义务极不对等。因此,作为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和影响,规范市场行为,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此外,行业协会从本质上讲,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第三方组织,既不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与企业没有利害冲突关系。因此,行业协会可以以其中立的视角和立场,对其会员单位诚信守法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行业内部及社会公布,对评估结果较差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提示。

(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管得太多,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管得太少,又不足以规制和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在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领域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应当尝试改变监管思路,注重发挥市场竞争在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优胜劣汰,对于无信不法的企业,对于不遵守市场信用,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由市场自然而然地将其淘汰。而当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处于无信不法状态下时,政府则应当及时对市场进行干预,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为恢复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质量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配套制度设计必须及时跟上

一方面,需要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诚信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对于打击失信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共有备案信用服务机构71家,上海地区对全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均查询量分别约占全国的1/5和1/10。此外,上海正在积极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大力建设区域信用体系。通过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奖惩机制建设、信用等级数据库建设等,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以严格的信用体系剥夺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惩戒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导致企业宁愿违法生产经营,哪怕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也远远低于获得的利润。这个时候,重典是迫切需要的。这方面有个很好的借鉴:醉驾入刑。据报道,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拘役4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痛下决心,表示“下辈子也不喝了”。立法应当提高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会对违法行为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

(作者单位为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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