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我省行业协会应有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法律依据也仅有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使得行业协会的经济属性无法充分得到反映。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明确提出政会分开,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等与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分离。同时,明确提出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这既是行业协会所盼,也顺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列举了政府购买服务所包括的主要事项。
为了纠正一些行业协会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偏差,《条例》列举了行业协会可以从事的八项活动内容。同时,为避免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垄断或者实施损害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消费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禁止从事的七项活动。
(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