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除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外,社会监督的力量也不容忽视。欧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机构设置、信息透明化建设、食品标准制定、消费者监督能力建设及对经营者强制性要求等,建构起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便利性”社会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如何降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制度成本,使公众监督力量成为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公众参与监督的法律途径又有哪些?为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在国际法研究领域颇有造诣的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文革。
确保消费者的中心地位
曾文革介绍说,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类制度,主要包括确立公众监督主体地位、安全信息透明度保障和参与程序机制三大内容。
“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制度的一个综合性规定就是确定消费者在欧盟内部市场政策中的中心地位,并建立相应的机构帮助,从制度原则层面保障普通民众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曾文革说。
欧盟2000年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强调:将欧盟的食品政策转化为积极、动态、协调一致的综合性工具,以保证高水平的人类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政策战略(2007~2013)认为消费者福利是市场良好运作的核心,并把“将消费者置于欧盟其他政策和规定的核心”作为优先行动之一。
另外,欧盟通过机构设置来保障消费者的中心地位。除建立欧盟食品安全主管部门(EFSA)主管食品安全外,欧盟委员会专门建立了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和欧洲消费者中心作为机构保障。
保障信息透明
信息透明是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关键。欧盟在食品安全信息建设中着重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包括主管机构信息透明和经营者信息透明。前者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安全标准,后者主要是经营者的食品标签真实性要求。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认为,向消费者公开的信息包括:风险沟通、标签和宣传、食品营养。风险沟通即在主管机构与利益相关方间进行信息交流,公众监督已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
欧盟178/2002号条例要求:标签、宣传、食品与饲料的形态(包括形状、外观、包装、包装物使用、布展的方式和展出环境)以及媒体与其有关的任何信息,都不应当误导消费者。欧盟规定,食品标签必须完整并考虑不同文化背景,专门编撰标签识别手册;禁止误导、欺诈消费者的食品宣传,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品名、价格(税收和运输费用)、运输过程的时耗等。宣传注重饮食平衡,特别注意儿童、老人及特殊人群,不得宣传某类物质具有特殊功能。
据曾文革介绍,除了风险沟通、标签与宣传及营养声明要求外,欧盟具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的认证机制,将食品安全的信息通过科学机构认证标志进行“显化”,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方便公众获取。信息透明化制度促使经营者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信息较好体现在食品包装中,使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能触及食品每个物流节点。
高度重视公众参与
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消费者保护被置于中心地位后,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就难以支撑目标的实现。在欧盟,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途径包括对产品的监督、食品安全风险参与、EFSA沟通和投诉。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力量的法律保障机制较为完备,欧盟对公众的参与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根据178/2002号条例前言第28、29段建立的食品可追踪制度,消费者能够根据产品的身份识别出食品的来源,依靠欧盟发布的标准识别规则和营养声明列表,其可以根据标签、成分、外观、营养声明等信息获知食品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识别,避免带来食源性疾病。
当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时,EFSA下的科学咨询机构会按照风险预防的制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交流,此时公众可以通过参加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就风险预防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为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集思广益。此外,EFSA的职责除了在日常运行中还要保持独立、透明的运行规则外,充当一个开放性的与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紧密联系的机构。
曾文革最后强调说,欧盟对消费者的投诉非常重视。一方面定期发布消费者市场记分牌,评估消费者对市场运行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要求成员国对消费者的投诉分类并按照欧盟标准格式进行统一化,以便及时处理。欧洲议会分别在2008年11月18日和2010年3月9日的决议中,要求成员国采用协调统一的方法,对欧盟委员会反馈的消费者投诉进行分类,建立供相关机构使用的标准化投诉管理信息平台;欧盟消费者政策战略(2007~2013)将此作为优先行动之一。
(朱祝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