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王二锋
编者按
质监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长期的执法打假工作中发现,近年来,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有效压缩了假冒伪劣和造假者的生存空间。而造假者为了逃避打击,谋取不法利益,也在不断研究行政执法打假的特点以及如何应对执法打击之术,并在此基础上“升级改进”造假的办法,这就给行政部门的执法查处带来了新的难题。
本文作者对化肥行业近来的一些造假特点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查处和防范技巧,希望能给读者以启发。
近年来,在化肥行业的打假中发现,造假者为了逃避打击,针对行政执法的特点,不断“升级改进”造假手法,给执法查处带来了新的困难。质监执法人员通过总结发现,目前,化肥产品的造假形式主要表现在乱标厂名、推卸责任,分段造假、不加合格标志等5个方面。笔者以具体案例,对这些造假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查处和防范技巧,希望能对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乱标厂名 推卸质量责任
生产化肥后,不标注自己真实的厂名、厂址,这是造假企业为了逃避打击的常见方法。
案例一:2011年3月19日,质监执法人员在A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复混肥料,分别标注了美国、安徽、深圳、北京、江苏等8个不同的厂名、厂址,但没有一种标注自己的厂名。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中有7个厂名系编造,仅有的一个真实厂名也系未经过对方授权冒用。
案例二:B化肥公司在生产车间存放了大量复混肥料,生产厂家标注为外地两家企业名称,检验结论均是养分不足。经调查,两家外地公司注册有营业执照,但都是仅有办公场所,不具备生产能力。
造假心理分析:造假者这样做的原因一是隐藏自己,二是推卸责任,三是提高身价,四是双重面孔,逃避检查。
表现形式:一是委托企业中,空壳公司(即皮包公司)占据了较大比例,有人专门为造假者提供服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厂名难以找到真正的责任人。二是与别的企业签订一份简单的委托加工协议,标注对方的厂名进行生产,或是几个企业之间互相委托加工,出了问题互相掩护、互相推诿。三是随意编造某个厂名生产,还有相当数量的假化肥标注的是美国、俄罗斯、沙特、挪威等国家和地区生产的“进口”肥料,在外地流通领域发生问题后,给查找源头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四是化肥企业自己注册另一空壳公司,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有在协议书加盖假公章的案例,以委托加工方式,自编自导自演,在自己厂内造假,产品标注空壳公司的名称。五是生产标注多种厂名的产品,不断更换,并通过多名业务代理人员,辗转多个渠道进行销售,增加追查难度。
查处和防范技巧:一是严格委托加工备案管理,二是用好责令改正条款,三是加强生产现场检查,四是深入追查,五是加强联动追查源头。
分段造假 不加合格标志
狡猾的造假者利用法律有关规定为自己做掩护,逃避查处。化肥生产完成后,不附加合格标识,或者冠以半成品、处理品字样,钻法律空子。
案例三:C化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质化肥被举报。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到达企业后,该企业一边不开厂门拖延时间,一边指使厂内工人在肥料外包装上写上“半成品”字样。待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后,该企业以刚刚开始生产,都是半成品还未销售为由企图逃避查处,打开包装袋,均未找到合格证。后经调查且请公安和工商部门介入,查获了已经出厂的劣质肥料。
造假心理分析:一是“巧妙”利用监督抽查规定造假,二是利用生产、流通领域部门职责分工造假。
表现形式:一是在完成产品造假装袋封口前,故意“遗漏”合格证。二是先完成前期产品造假,之后,再选择机会更换包装。三是在劣质化肥包装袋外面写上半成品、处理品、返料字样,运到别处后或销售前用湿布擦掉。四是在厂内化肥成品堆放处悬挂牌子,写上“待检区”、“原料区”字样,不承认是成品。五是在另一地点以肥料添加剂或原料名义无证生产,为正规企业造假做好前期准备,然后运到获证复混肥企业,更换包装出厂销售。
查处和防范技巧:一是不断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得以修订完善之前,可以以化肥标准复审时,预先明确界定对合格证的要求,堵住造假的漏洞。二是案前摸清去向,可采取多种方式查清销售去向,在生产和销售多个地点同时动手查处。三是现场查找账册,通过账册寻找到销售去向,推翻造假者的狡辩。四是调查相关人员,询问生产销售情况。五是充分利用同行检举揭发,向其竞争对手及以前所查处过的相对人了解情况。六是邀请公安部门协查。七是善用现有规定。
虚假标注 妄图浑水摸鱼
化肥的外包装令人越来越看不懂,各种新、奇、特的标注层出不穷。
案例四:D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加工两种产品,一种标注为肥料增效剂,执行标准NY 884-2004《生物有机肥》,另一种标注为土壤活化剂,执行标准GB 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经抽样检验,第一种肥料的总养分、有机质、酸碱度均不合格,第二种肥料因当地检验机构无此检验能力(这也是该企业敢于放心造假的原因之一),经送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检测中心,其标注的两种微生物之一——地衣芽孢杆菌结论为未检出。
案例五:E公司生产氯化钾产品,但在肥料外包装上并未标注国家标准编号——GB 6549-2011字样,而是标注了一个企业标准的编号。经检验,该产品氧化钾含量仅为22%,远远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55%。在调查处理中,该公司称,依据标注的企业标准,氯化钾是合格的,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巨大困扰。
造假心理分析:一是造假者想方设法想要绕过国家强制管理,逃避执法机关的查处打击。二是造假者用种种虚假的手段,蒙蔽农民眼睛,欺骗、诱惑没有专业知识的农民。
表现形式:一是编造新的化肥名称以逃避强制性标准。二是改换肥料名称以绕过生产许可证制度。三是造假者通过改换产品执行标准,给执法打假制造障碍。四是夸大或虚假标注养分,借科研院所名义做虚假宣传。
查处和防范技巧:一是准确运用化肥的标准对其进行查处。二是查处时以所标注肥料的主要技术指标为突破口。三是务必加强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四是部门联合加强管理。
漏标含氯 偷用低价原料
使用氯化铵、氯化钾为原料,生产复混肥料时,在外包装上故意遗漏标注“含氯(高氯)”等字样。
案例六:执法人员到F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公司内存放的生产原料主要是氯化铵、氯化钾,有少量尿素、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但未能发现硫元素的来源。据此疑点,执法人员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复合肥氯离子含量为45.6%,不符合标准规定。
造假心理分析:一是相比较尿素、硫酸钾等原料,氯化铵和氯化钾价位较低,是小型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中氮、钾元素的主要来源。但是,氯离子对农作物有一定危害,故含氯的复混肥使用范围受限,市场价格较低。二是硫酸钾型复合肥是经脱氯处理或使用硫酸钾生产的,在进行化学反应过程中,化合了一些微量元素,从而更有效地提高了农作物对微量元素的利用率,销售情况较好,价格也较高。
表现形式:一是含氯的复混肥料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用汉字注明含氯(高氯)、含氯(低氯)等字样。二是不含硫基的肥料有意标注硫酸钾型、含硫等字样,误导农民。三是执法检查或监督抽查时,若发现这一违规现象,则辩解为工人装袋时拿错了包装袋或制袋厂印错了包装袋,将责任推到“临时工”头上,蒙混过关。
查处和防范技巧:一是此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若使用不当,会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不能简单认为是标志或工作失误问题而轻信狡辩,应严厉处罚,使造假者今后不再抱侥幸心理。二是加强对生产现场、仓库、化验室的检查,留心蛛丝马迹,重点查看配料记录、原料使用现场和检验记录,还要注意检查包装袋领料记录。三是突击调查负责配料和装袋“临时工”,查明真相。四是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清楚氯离子标注情况,抽样检验时,标注中含氯的复混肥料一定要检验氯离子含量。
以次充好 以求卖出高价
大多数化肥企业领取的是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但标注的是复合肥料,在名称上捉迷藏。
案例七:G公司是一家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具有较多大型生产设备,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包括了复合肥料单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标注的就是复合肥料,但是,经调阅该公司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档案,现场查看这些特种设备,发现该公司的化合设备并未投入使用,酸液和氨液储罐中已经长期没有存放介质了,这一切表明,该公司使用的是复混肥工艺。经询问该企业相关人员,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造假心理分析: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4个申请取证单元。其中,复合肥料通过化学反应合成,对设备的要求最高,大多数企业不具备生产复合肥料的能力,仅申办复混肥料单元生产许可证。复合肥料的市场售价比复混肥料高100~200元,且农民接受程度较高,销售形势好于复混肥料,能够带来更高的利润。
表现形式:一是不具备复合肥料生产条件、设备和许可证的造假者,擅自将复混肥料标注为复合肥料,以假充真。二是部分复合肥料获证企业,为降低成本,不使用化合反应的设备,生产复混肥料,然后标注为复合肥料。
查处和防范技巧:一是查阅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时,可索要附件,查看其证书中是否包含了复合肥料单元,也可至网上查询;二是现场检查中,留心企业的生产工艺,看企业有无盛酸液和氨液的储罐,并观察是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