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地沟油“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003年来,被告人夏某从屠宰场、肉联场、农贸市场等地购进废弃猪皮、猪内脏、带淋巴的猪肉以及鸡鸭鹅下水,在自家房中提炼猪油和鸡油,随后将提炼出来的15000多公斤“地沟油”批发或零售给周边食品厂和附近村民,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朱某明知夏某的油脂是以废弃油脂、带淋巴的猪花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仍将此类油脂多次倒卖给泰兴市黄桥镇的李某、淮安市楚州区的王某、涟水县的曾凡奎等人用于生产食用油,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废弃油脂、带淋巴的猪肉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出“地沟油”并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朱某明知夏某生产的油是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与他人用于生产食用油,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灌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夏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