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兴正 高小广
今年以来,职业打假人向质监部门申诉举报的数量大幅增加,因不服质监部门申诉举报处置工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快地增长。如何综合提升应对职能打假人的能力,化被动为主动,成为当前质监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目前,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以泰州质监局为例:
(一)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情况
2013年1-8月份,泰州质监局共受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51件,较去年同期增加43件,同比增长537个百分点。
(二)职业打假人申请复议情况
2013年1-8月份,职业打假人因不服质监部门申诉举报处置工作,向泰州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1件,较去年同期增加19件,同比增长950个百分点。
二、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很多企业的产品标识不规范
随着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出台,对部分产品标识(特别是食品标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企业由于主观上不知道,内部管理不规范,或者是考虑到更换包装以及召回产品的成本,导致很多产品标识不规范,给职业打假人“打假”创造了广阔的市场。产品标识是否存在问题,不需要借助技术手段,也不需要花费检验费用,通过肉眼就可以迅速识别,为此,产品标识成为职业打假人的主攻方向。
(二)职业打假人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
在应对职业打假人的过程中,质监部门不断接触到新的职业打假人,从年龄上看,有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以青年人居多;从性别上看,有男有女,以男性居多。由于职业打假人只需要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上岗,门槛低,入行快,利润高,职业打假人队伍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有的甚至呈现出规模化、分工化、公司化的趋势。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的专业性也不断增强,索赔的成功率也大大增加。
(三)少数质监部门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由于制度上不完善,思想上不重视,或者业务上不精通,导致少数质监部门在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事项时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二是对应当处罚的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对已经处罚的案件未书面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的结果;三是对应当给予举报奖的不奖励举报人,或者未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理由;四是对经核查不实的案件,未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核查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五是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调解;六是使用的文书不规范或者文书表述过于简单。
(四)个别质监部门补救措施错位
由于职业打假人多是外地人,考虑到成本、安全等因素,在未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不管质监部门是否作为,往往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个别质监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被申请复议后,害怕被追究责任,或者是怕麻烦,往往通过组织被申诉举报企业与职业打假人调解的方式进行补救。职业打假人在拿到心仪的补偿金后,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面上看,被申请人成功地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实质上是补救措施错位,在一定程序上助推了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热情。
三、提升应对职业打假人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产品标识
规范产品标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要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对于质监部门,应当在如何引导、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识上作足文章。
1、加强产品标识知识宣贯
目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主要场所是当地的商场或者超市,申诉举报的重点对象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特别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所有获证企业进行集中产品标识知识培训,重点解决企业主观上不知道的问题,解答企业关于产品标识方面的咨询。
2、组织产品标识专项检查
组织对获证企业产品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解决产品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将被申诉举报过的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查看产品成品、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上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该责令改正的限期责令改正,该行政处罚的立案查处,该召回产品的责令召回,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压缩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空间。
(二)规范执法行为
1、组织执法培训
与职业打假人打交道的主要是一线执法人员,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处置工作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一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责任心。应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着重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感。
2、规范申诉举报案件处理
首先应当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申诉举报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处理、不予处理或者移送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举报人。对于不予处理的事项,应当向申诉举报人说明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形包括:一是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二是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次,应当区分案件属于申诉类案件、举报类案件还是申诉举报类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于申诉案件,应当做好以下事项:第一,在规定期限内发放调解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视为放弃调解。第二,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调解。质监部门在组织调解时,应当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终止调解书。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
(2)对于举报案件,应当做好以下事项:第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核查,在接到举报后十五日内组织核查;第二,在办案期限内决定是否查处,经核查属实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第三,决定是否奖励以及奖励的数额,并按照规定予以给付,对食品安全案件的申诉人,应当告知不予奖励的依据。
(3)对于申诉举报类案件,应当做好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另外,在处理申诉举报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与送达应当规范,适用的法律条款准确,告知的情况详实,用章正确,否则,也容易引起行政复议。
3、完善相关制度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质监部门由于内部制度的不完善,收到的申诉举报材料未能及时送达职能科室,导致行政不作为。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文件收发、申诉举报处置等相关制度,对文件的收发、流转的时限、部门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申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得到正常流转与处理。
(三)改变复议模式
1、增加不予受理的结案方式
行政不作为类型的复议案件立案标准,应当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申请要件,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二是职权要件,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义务;三是期限要件,行政机关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对于不完全具备立案要件的复议申请,应当由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增加限期履行的结案方式
对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与此同时,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出被申请人在申诉举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于因职业打假人获得利益后申请撤回申请的案件,也应当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
四、规范与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相关的工作
(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职业打假人一旦在申诉举报和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获得利益,往往会选择向质监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质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判断是否公开,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作出答复。
(二)规范信访案件处理
职业打假人对于质监部门不予处罚的案件,或者认定被举报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案件,有时不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反映诉求,而是选择向其上一级质监部门提出信访。质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好信访案件。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总的来说,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具有通过申诉举报谋取利益的动机,存在“假公济私”的行为;而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有利于监督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更好地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今后,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将移交给食药监部门,质监部门收到的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数量在一定时期内会呈大幅下降趋势,但不排除职业打假人向食品以外的其他领域发展,一旦形成套路,申诉举报数量又将回升,况且,目前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范围也不局限于食品。只要有利可图,职业打假人就不会停止申诉举报的步伐。应对职业打假人,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质监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特别是在食品生产监管职能移交以前,要正确处理好涉及职业打假人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努力消减其消极的作用,在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各项工作中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