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2015/03/30 16:29:36,浏览:1450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原由质检总局审批或实施的5个事项取消或调整。据悉,这5个事项是质检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原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设立,需经质检总局审批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取消;原由质检总局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这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该职业资格的设立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设立,由质检总局实施的“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原由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均明确为后置审批。这两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文件。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多,涉及范围广。《决定》明确,共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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