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
发布:2015/04/03 11:08:17,浏览:1610

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近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规定从21日起,在全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个人失信记录将被公开曝光

《办法》将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公开公示范围,当自然人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时,按《办法》规定,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主要失信事实、处理结果等将在全省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曝光,有效期为5年,这对个人信用自律意识的提升将会产生有力的促动。

部门信用资源得到有效整合

目前,各地工商、公安、税务、商贸、银行等部门都掌握大量的市场主体信息,建立了各自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但由于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这些已有的数据仅为本地区、本部门使用,处于各自为政的封闭状态,信用资源被严重分割和闲置。《办法》明确“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统筹统管,统一报送,统一认定,统一分类,统一公示,打破了地区和部门间的壁垒,实现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共享,对今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严重失信将会无处遁形

诚信本是企业立足之本,为何失信行为屡见不鲜?一方面,缘于各地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分割与封闭,导致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小、知晓度差、失信成本低,失信的负面作用相对弱化,进而让经营者存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各地区、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数据与省信用信息系统、部门之间未能形成有效链接,加之信用信息公示欠规范,受人为因素影响大,也让经营者觉得有机可乘。《办法》实施后,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省信用信息中心进行认定,一经认定和公示,7年内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姓名、违法事实等在全省范围内都将暴露无遗,失信的社会知晓度和失信成本将有效彰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力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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