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低价中标”现象,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这就导致中标项目实施过程降低质量安全要求,埋下诸多隐患。对此,人民日报近日刊发题为《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的评论文章指出,“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花成本搞研发,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在创新和质量上投入,大家都搞低价竞争,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解决之道,就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
事实上,低价中标问题存在已久,与之相伴的“低质后遗症”也早已引起人们关注。去年发生的波及全国的“问题跑道事件”,即为典型案例。导致该事件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学校招标过程存在只看价格不顾质量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曾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我国招投标制度需进行修订,不能走“低价中标”的老路,要增加并突出质量标准。
通过梳理《招标投标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发现,我国现阶段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两种。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体现领导政绩,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直接演变为最低价中标。其背后的逻辑似乎也有道理:首先,即使选择高价者,也无法保证其提供的就一定是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其次,如果采用合理定价,则要对“合理”进行解释,并面临诸多审计检查,而采用最低价中标就简单多了,就算出了质量问题,也可以招标过程合法、合规为幌子,推卸责任;第三,企业只管参与招标,不是使用者,使用环节出了问题有的是理由卸责。
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创新和劳动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尊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观念。我国目前在招标中采用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市场效应。一些坚持品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商由于不走低价策略而无法进入生产企业供应商名单,向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而进入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由于利润极低、缺乏配合意愿,往往造成交期延迟,没有足够的资源保证质量,最终招标方往往付出了更高的代价。最低价中标,已经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业以此作为名义合规的护身符,而不考虑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而企业一旦加入“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恶性竞争,也便进入一个死循环,绝无出路。
教训已经足够多而且惨痛,修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已是当务之急。应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进行明确,或者否弃这一原则而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并提高其中质量、技术、品牌等评分要素的占比。与此同时,要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当然,还要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对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让那些资质好、信誉高的诚信单位有更多机会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