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试点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无形之手”建立有效屏障
发布:2018/07/23 10:56:54,浏览:7748

近日,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下发,两部门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确立试点住宅项目和保障房项目,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将持续至2020年底。

建筑业是江苏的支柱产业。数据显示,2000年-2017年,江苏建筑业总产值从1500多亿元增至3.12万亿元,全省先后有227个项目获“鲁班奖”,246个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江苏建造”成为响当当的品牌,江苏企业创建的“鲁班奖”数量占全国总数的近10%。但质量通病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纠纷仍然较多,这与江苏建筑强省的定位还不相符。

省委近期出台全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是建设质量强省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则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江苏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省住建厅确定的试点项目或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这些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把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主体或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除最后一项保险期限为5年外,其余项保险期限均为10年。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将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在工程完工后,将出具完整的最终检查报告,报告中提及的质量缺陷问题在整改完成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保险公司经检查发现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保险合同解除。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后,一方面,保险机构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聘请专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通过设计方案把关、现场实地检查、关键节点监管等途径,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风险预防与评估服务,将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当投保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组织维修并先行赔付,可避免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维修责任不到位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

工程质量保险只是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改革质量监管体制提供土壤支撑和平台可能。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管责任,并不会随着项目承保工程质量保险而一并转移给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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