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管方式 改善宏观管理 维护质量民生——访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
发布:2014/05/23 10:34:17,浏览:1153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10年来的一次全面“大修”,此次修订的台前幕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此次修订工作的出发点是什么?在修订过程中有哪些突破?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

记者: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

许新建: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是生产许可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检部门为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

2005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布后,质检总局制定了此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该办法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如现行办法对申请主体条件、委托加工备案等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还有现行办法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提升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还有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赋予了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不完全符合当前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动力的要求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

另外,多年来质检部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如现场检查观察员制度等,需要充实到新《办法》中去。因此,有必要对该办法作全面修改。

记者:请介绍一下新《办法》的修订过程。

许新建:20114月,质检总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修订中,我们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系统、相关行业、企业、消费者、法律专家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138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自修订以来共征求到近400余条修改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针对行政相对人比较关注的条款,例如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取消委托备案等规定,进行重点研究和修改完善,最终完成新《办法》的起草工作。

应该说,此次修订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改善宏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新《办法》修订主要有哪些考虑?

许新建:新《办法》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重点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及管理、行政许可机关职责划分、委托加工备案、现场核查、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发布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同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资格、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企业委托生产标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适当放宽了市场准入要求,减少了行政干预,强化了市场主体责任,加严了事后监管,依法界定、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主体迸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体现了便民高效。新《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评估,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条件作出了调整,放宽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申领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同时新《办法》还取消了对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备案规定。这些修改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相关企业。

二是体现了公开透明。新《办法》体现决策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在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程序中增加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使目录制定更加公开。同时规定质检总局或省级质监局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观察员,确保核查公正、公平。

三是体现了严格监管。新《办法》强化事后监管,加严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制度。明确了生产许可终止以及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严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

四是体现了完善程序。新《办法》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合理行政。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发挥地方质监部门积极性。删除了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发挥好新《办法》对工业产品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还要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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