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8/15 10:19:24,浏览:1452
记者从天津市质监局获悉,为增强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意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该局制定的《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黑名单”曝光暂行规定》日前施行。该规定明确,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将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据了解,天津市食品生产、工业加工、认证、计量等质监局监管领域内的企业,均被列入“黑名单”机制监管范围。依据该暂行规定,应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质监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质监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违法案件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节的。
该暂行规定明确,对质监行政违法“黑名单”进行曝光,应坚持逐级审批、公开透明、统一发布的原则。经天津市质监局批准予以曝光的“黑名单”,将通过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发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对被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同时,“黑名单”不等同终身制裁,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自曝光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天津市质监局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