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4/08/01 15:13:50,浏览:713
8月1日起,《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场所、生产、检验、包装、消毒标准、从业人员等均设定了具体要求,对七类违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最高达3万元。《办法》要求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一旦不符合相关生产经营场所选址、建设或者生产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提供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消毒卫生标准等,均将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