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0月施行
发布:2012/08/24 16:11:28,浏览:1449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01日起施行。

销售验收制度

首次提出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买产品时,经使用后发现质量瑕疵,商家往往以只负责销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条例》明确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同时,还首次提出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商“以产品不是我生产的,与我无关”的说辞将成为历史。

如厂家生产或商家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

“诚信企业”

失信将被公布

很多市民在商场、超市都看见过“信得过企业”、“十大诚信企业”的牌子,但他们是否诚信,市民并无知晓。一直以来,对诚信企业的失信行为没有相关法规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处罚规定,监管也不够完善。

对此,《条例》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信用等情况,对厂家的信用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产品质量失信公开制度,加大对产品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发现失信行为,要进行公布,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厂家、商家不如实

提供材料将被罚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人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进货渠道、供货人等情况。过去,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导致调查不能深入,最终无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有效打击。对此,《条例》要求被检查人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检验样品,并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在检验手段和工作场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如果当事人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供货人等,或者虚构材料、不如实提供材料或检验样品,质监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不能出厂、销售。在此情况下,还擅自将产品出厂、销售,则要被处以出厂、销售产品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重罚执法人员

滥用职权

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有的执法人员提前向被检查的当事人打招呼,通风报信,充当违法生产厂家或商家的保护伞。在新《条例》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将采用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任何部门不得重复安排监督检查,对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检查。

鼓励对产品质量

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

广大群众是产品质量的亲历者,他们善于在使用产品时发现问题。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全民参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的水平,《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新《条例》的实施将致力于完善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突出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最大程度上明确营造诚信经营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生产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把广西制造推向一个新台阶。

(梁诗菡 李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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