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8/28 15:34:56,浏览:1424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质监部门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试行)》,并在全省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制度主要对以下四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回访对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依法作出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组织回访,对象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回访形式,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函访,五种类型的案件应当上门回访,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电话回访、当面约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三、回访内容,一是向回访对象了解案件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二是征求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了解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四是其他需要与当事人沟通的事宜。
四、回访要求,回访应当遵循回访与服务、回访与整改、回访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法必纠。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回访制度,有利于规范质监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查办案工作的质量;有利于畅通与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沟通渠道,更好地指导和帮助当事人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