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条款助消费者维权
发布:2014/10/20 10:40:53,浏览:844

近日,周先生在南京江宁高新园一家大型超市内购买了27.8元的小包装竹笋,回家后发现部分小包装上未打印生产日期,有的小竹笋上还缠绕着头发丝之类的不洁物品,遂向超市索赔。

起先,周先生要求超市“退一赔十”,但超市服务台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了周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周先生随后向南京江宁区消协投诉。

消协调查后认为,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经调解,超市赔偿了周先生500元。

“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解决以往小额商品两倍赔偿惩罚力度太轻的问题。”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新《消法》施行半年多来,我省因商家欺诈而得到加倍赔偿的消费者投诉已有近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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