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在全省率先发布质量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发布:2014/11/05 14:32:04,浏览:599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质量信用体系,进一步提高泰州市质量信用工作有效性,增强全社会质量诚信意识,不断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日前,泰州质监局在全省率先出台《质量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下简称《制度》)规范性文件。该制度主要针对质监部门依法监管的涉及特种设备、重点产品、民生计量等三大类产品(设备)生产、使用和服务类企业。

《制度》明确,对我市获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省、市级名牌,省质量信用AA、AAA级以及AAA、AAA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等荣誉的企业,列入质量信用红名单。

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如近三年内,在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出现严重不合格;或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质监部门立案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立案查处的企业;或在特种设备等安全领域中违法性质严重,被质监部门二次以上(含二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包括因内部管理原因在三年内发生二次较大以上(含二次、较大)事故的企业等。

质量信用红黑名单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泰州质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并录入“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和“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制度》对质量信用红黑企业名单发布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凡列入质量信用红、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发布内容和发布方式须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制度》规定,红、黑名单公布周期一般为一年。对列入质量信用黑名单的企业,有关企业可在三个月后向发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布部门组织对企业复查,确认整改效果显著的,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对企业信息作出删除或说明处理。

《制度》重申,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公正、信息准确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信用红黑名单向企业搭车收费、索要钱物、威吓要挟或打击报复。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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